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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首?什么是立功?

2024-07-27 11:45:02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是自首。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都可以视为自首: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在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人的投案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真心悔悟,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因为亲友劝说,有的是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犯罪人投案的原因究竟为何,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首: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2.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3.投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当然,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对犯罪的性质进行辩解,不能视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得到迅速侦破;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都是《刑法》中的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中的立功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所谓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过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过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这里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应当”,就是必须,不管所犯罪行如何严重,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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