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判》
未经他人授权,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利用在房产中介公司上班的便利,从2018年1月起,在未得到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收集大量包含房屋门牌号码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并将有效的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某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截止案发,李某共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以会员套餐方式出售获利达人民币150余万元。
业主房源信息是房产交易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组合,包含姓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交易价格等内容,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区公安分局遂对李某立案侦查。
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宣判后,柯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络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上述信息非法流入公共领域存在较大风险。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因信息泄露被频繁滋扰,更有大量信息进入黑灰产业链,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危及国家信息安全,应当依法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